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M-113-聲保-206-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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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郎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郭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原執 行有期徒刑2年(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嗣刑期變更為2年10月(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第一次維持假釋;嗣刑期變更為3年4月(假釋尚未期滿),第2次維持假釋;又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期變更為3年6月(假釋最低應執行2年0月23日),其中已服社會勞動時數597小時計100日及拘役50日折抵刑期,經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9270號函、112年7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99200號函及113年7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1771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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