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M-113-聲保-207-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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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紘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紘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紘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