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M-113-聲簡再-9-20241107-2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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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信華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更正為「違反保護令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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