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3-聲-1506-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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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子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83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發還與洪子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案曾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或 臺南地檢署或臺南地方法院扣押聲請人所有ACER筆電1部、ASUS筆電1部、ASUS手機1部、蘋果手機1部、磚塊藍芽接收器2支、行車紀錄器記憶卡數張、隨身硬碟USB數支在案,然該案業已判決確定,就上開物品並未諭知沒收,依刑事訴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規定聲請發還。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業經扣於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1183號妨害風化案件,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83號卷第13至14頁)。而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檢察官認定為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或聲請宣告沒收,有本案起訴書1份在卷可查,復依卷存事證,尚乏其他證據足資證明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有關聯,或可供作本案證據使用,本院亦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復經詢問公訴檢察官後,公訴檢察官亦就附表所示之物之發還表示無意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7日南檢和國113蒞11235字第1139071976號函1紙在卷可查。是本案雖尚未確定,然因系爭扣案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發還磚塊藍芽接收器2支部分,因該物並未經 本案扣押在案,自無從發還聲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⒈IPhone手機(含SIM卡)1台 ⒉ASUS手機(含SIM卡)1台 ⒊32GB記憶卡3張 ⒋隨身碟9個 ⒌ACER筆電(含電源線1條)1台 ⒍ASUS筆電(含電源線1條)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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