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M-113-聲-1635-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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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穆葦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穆葦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穆葦宣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時間相同,所侵犯法益不同,兩罪間之獨立性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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