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聲-1736-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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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亦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亦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亦祥因違反醫療法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亦祥因違反醫療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2/07/08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332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376號 112/07/25 同左 112/09/06 臺南地檢112年執字第7979號(已執畢) 2 醫療法 有期徒刑4月 112/07/27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08/02」,應予更正)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340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113/07/29 同左 113/07/29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7337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12/08/20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340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113/07/29 同左 1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