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M-113-聲-1764-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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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群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群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群忠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2罪,侵犯法益 不同,時間、地點有相當不同,2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