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M-113-聲-1825-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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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明異議人 吳進南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 第1326號),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字第6168 號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吳進南聲明異議意旨如 下: 三、經查: 1.本件異議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 ,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326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113年7月23日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8日,以113年度執字第6168號執行案件辦理之。 2.惟異議人於113年10月8日向本院聲明異議後,復檢具相關資 料再向臺南地檢署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業經執行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於113年11月28日核可易服社會勞動在案,此由本院調閱上開113年度執字第616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南地檢署113年11月27日執行筆錄、異議人身心障礙證明、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參加易服社會勞動勤前說明切結書及易服社會勞動覆核表附卷可憑,因之,異議人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既經臺南地檢署核准在案,則本件聲明異議當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