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聲-1831-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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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玟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玟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玟翰因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玟翰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稽,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2/09/25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84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38號 112/12/13 同左 113/01/1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127號 編號1至4前經聲請定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分113年執更字第693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2/09/26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484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38號 112/12/13 同左 113/01/1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128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12/11/13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601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881號 112/12/22 同左 113/01/2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235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2/11/16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601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881號 112/12/22 同左 113/01/2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1236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2/11/11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99、37179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7號 113/01/26 同左 113/03/0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3944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07/27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99、37179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7號 113/01/26 同左 113/03/0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3944號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2/11/15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26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538號 112/04/26 同左 113/05/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4724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2/11/13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26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60號 113/05/20 同左 113/06/19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6274號 9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 112/10/29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8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335號 113/07/18 同左 113/08/21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7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