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聲-1865-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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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翊桓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翊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秦翊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雖經多次宣告罪刑,本院考量附表所示詐欺行為,時 間相近(集中於民國000年0月間),且絕大部分係參加相同詐騙集團(成員有「拾四」及「德川家康」等),復均負責監控人頭帳戶提供者,可知係加入同一詐騙集團反複實施之犯罪行為,不應僅以累加方式定執行刑。綜合考量後,本院認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罰金新臺幣7萬元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於受刑人事前以書面表示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