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DM-113-聲-1886-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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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婉寧 受 刑 人 楊俊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婉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 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俊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三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婉寧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傳、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含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