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DM-113-聲-1930-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及考量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各次犯行時間間隔,並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㈡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於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聲請人及本院已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受刑人填寫前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時及本院另發函一併讓受刑人就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等情,有前述聲請狀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已獲保障,附此敘明。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 示宣告刑,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惟參考前揭說明,本院應依前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扣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妨害公務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1月13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26號 111年6月6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26號 111年7月5日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63號(已執畢)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處有期徒刑2年 110年10月3日前某時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113年6月14日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113年7月17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9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