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M-113-聲-1960-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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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峙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劉峙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書狀聲請在執行刑罰 前獲得保釋,暫時回家陪伴幼女與長輩。 二、然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要求借提被告執行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裁判的有期徒刑2年5月,本院同意之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113年執戊字第8074號執行指揮書,從113年11月5日起執行上述刑罰。 三、因此,被告現在已經不是本院所羈押的被告,本院自然沒有 決定被告應該羈押或保釋的權限,依法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的規定,駁回他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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