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M-113-聲-1976-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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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景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景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江景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後,考量被告於短時間內二度酒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