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M-113-聲-2028-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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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乙珍 受 刑 人 林展緯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臺南○○○○○○○○歸仁辦公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113年度執字第4745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乙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黃乙珍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林展緯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展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 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113年2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乙情,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願具保事項聲明書、受限制住居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林展緯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先後通知具保人黃乙珍,應督促受刑人林展緯於113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同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亦先後寄存送達至黃乙珍之居所與戶籍地,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黃乙珍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