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13-聲-203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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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林世生 即 受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3年度執丁字第7221號執行命令執行指揮不當,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所 為113年度執丁字第7221號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台南地方法院以113年簡字第1814號判決拘役50日確定,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丁字第7221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在案。惟執行指揮書備註3.註記:接續本署107年執卯字1000之指揮書執行。本件與前案徒刑不合拘役免執行規定,仍應執行。(犯罪日:104年10月7日前某日至104年10月7日)。經查,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是核諸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至第9款等規定,應不執行拘役。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狀請撤銷該執行命令。 二、按「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1條第9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本裁定附表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8月2日判決確定,而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14號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為104年10月7日前某日至104年10月7日,係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附表編號1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本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但因所科處為拘役刑,未於同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有期徒刑與拘役應並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本案被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18年6月,已逾不執行拘役之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814號判處拘役50日,自應不予執行。執行檢察官以113年執丁字第7221號執行指揮書命受刑人應接續執刑拘役50日,卻未說明何以不得免於執刑拘役,其指揮命令即有違法與不當,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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