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2042-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義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倘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尚不得以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僅已執行部分,不得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就聲請併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並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並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亦即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無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 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2年6月7日、同年11月9日,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並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衡酌整體犯罪過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暨經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受刑人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1紙、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042號卷第85頁、第87頁、第89頁)等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至2所載之刑,於2罪宣告刑拘役最長期(55日)以上,拘役刑合併刑期上限(105日)以下之範圍內,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依受刑人前科紀錄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 完畢,然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詐欺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37號 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37號 112年11月17日 2 詐欺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7號 113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27號 113年5月21日 備註:編號1部分業已執行完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