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聲-2063-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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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永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罪,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2/11/27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20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652號 113/03/04 同左 113/04/2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3833號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3/01/19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18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98號 113/03/29 同左 113/05/15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42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3/04/06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65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097號 113/06/24 同左 113/08/08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6846號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3月 113/04/08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717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36號 113/08/20 同左 113/10/0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8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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