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聲-2071-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石立璇 受 刑 人 周子軒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立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 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