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2101-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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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聖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加計編號12所示之罪刑,合計有期徒刑4年10月,即為本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準此,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次數、時間、侵害之法益、犯後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