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M-113-聲-2107-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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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欣怡 受 刑 人 王銀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158號、113年度執字第72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銀享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林欣怡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王銀享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113年度執字第722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銀享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7月1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王銀享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事案件執行單、送達證書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林欣怡,應督促受刑人王銀享於113年10月8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該通知亦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林欣怡之住所,並由其母親收受乙情,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具保人通知書、送達證書、林欣怡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