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M-113-聲-2137-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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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映蓉 受 刑 人 羅文瀚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映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羅文瀚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由具保人盧映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1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