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M-113-聲-2139-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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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張鈞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162號、113年度執字第48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鈞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其自身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其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113年度執字第486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鈞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13年2月6日繳納同額現金後釋放,此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願具保事項聲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張鈞凱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於113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並有載明逾期如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前所繳交之保證金,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通知書各1份、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與所附之拘票暨報告書1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與所附之拘票暨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