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M-113-聲-2172-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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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即 受刑人 沈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即受刑人沈宗賢(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卷〈下稱執行卷〉內)。嗣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附於執行卷)。  ㈡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向受刑人戶籍址臺南市○○區○○○街00號、 居所址臺南市○○區○○○街000號3樓之6等處送達,傳喚受刑人執行,受刑人未依時到案執行;聲請人再次發函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告知如逾期未到案,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情,受刑人仍未到案;嗣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仍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臺南地檢署具保人通知書送達證書2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3年11月7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680162號函暨所附之臺南地檢署拘票、員警報告書、臺南地檢署辦理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囑託)查訪表等件、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佐。且上開執行傳票首次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址時,受刑人之胞姊沈雅琳於翌日即已前往領取上開執行傳票等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寄存送達文件領取紀錄影本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7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7頁);檢察官再次通知受刑人到案之函文經送達被告戶籍址後,亦已經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姊夫代為受領,亦有臺南地檢署具保人通知書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附於執行卷),堪認已合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現仍查無在監押或出境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各1份(見本院卷第38頁、第40頁)在卷可佐,復拘提無著,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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