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聲-217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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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明異議人 林宗正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66 號),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 字第825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要照顧90歲的母親,自己每 天要吃藥及量血壓及每月拿藥,生活無法自由活動,請求執行社會勞動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第2項)。」;又按同法第42條之1第1項復規定:「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二、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從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是否得不易科罰金而改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檢察官應就受刑人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或易服社會勞動有無困難等情,依法予以裁量,法院所得審查者,僅為檢察官准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裁量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或其審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裁量要件有無合理關連,或有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林宗正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 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9時45分許,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雨」之人,「小雨」並承諾林宗正每個帳戶每天可以領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每個月底並有5萬元之額外薪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林宗正上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對曾文龍等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林宗郵局帳戶內,旋遭不法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6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7月30日確定。本件經執行檢察官審酌認受刑人現年59歲,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小兒麻痺左腳行動較不便,提取重物有一定困難,曾於106年因心肌梗塞裝有支架等身體狀況,而認不適宜社會勞動云云,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觀護佐理員執行社會勞動重要記事表、易服社會勞動審查表可參,並以113年11月14日南檢和戊113執8257字第1139084806號函函復受刑人不准易服勞役一事。  ㈡查聲明異議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自陳「自己每天要 吃藥及量血壓及每月拿藥,生活無法自由活動」等語。又於填寫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時,在是否仍可勝任勞動服務欄勾選「否」,聲明異議人既已自認無法勝任勞動服務,則本件其所處之刑要如何讓其易服社會勞動呢?故檢察官依職權裁量後,認不應准許其易服社會勞動,已具體說明不准易服社會勞動之理由,亦有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觀護佐理員執行社會勞動重要記事表、易服社會勞動審查表、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及上開回函附卷可憑,尚無逾越法律授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濫用權力情事,核與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之規定無違,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經核檢察官駁回聲明異議人本案易服勞役之聲請尚非無據,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綜上,執行檢察官考量本案相關具體因素,本諸法律賦予之 裁量權,認聲明異議人既無法勝任社會勞動自應入監執行,方能收刑罰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之功能,而為不准易服勞役之執行指揮,難認有何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或有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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