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聲-219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麥玉煒 受 刑 人 李唯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玉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麥玉煒因受刑人李唯誠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且於113年7月5日出境未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麥玉煒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唯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 元,由具保人麥玉煒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之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業經判決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乙節,則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8日基檢嘉甲113執助619字第1139030885號函暨檢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個別查詢報表等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