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聲-222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永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6/05/20 臺南地檢106年度營毒偵字第206號 臺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2613號 106/09/04 同左 106/10/06 臺南地檢106年執字第9457號 桃園地院109聲4938號裁定有期徒刑4月(桃園地檢110執更719號已執畢)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6/08/28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82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毒偵字」應予更正) 桃園地院109年度桃簡字第2050號 109/08/04 同左 109/09/02 桃園地檢109年執字第15844號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2/08/26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53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794號 113/08/27 同左 113/10/15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9036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