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M-113-聲-2246-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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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編號2犯罪日期所載「~111/02/19」,應予刪除),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均以佯裝販售商品之手法詐騙,除編號1、5、6、8、11、14外,其餘均以網路對公眾為之)、造成之財產損害(經諭知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合計約80餘萬元)、犯罪時間間隔、犯後態度(均坦承)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