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聲-2262-2025011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皇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誤載為「詹皇祈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