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M-113-聲-2262-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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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皇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6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誤載為「詹皇祈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詹皇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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