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M-113-聲-2281-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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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麥玉煒 受 刑 人 洪聖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麥玉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麥玉煒因受刑人即被告洪聖翔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時,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臺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通知書寄存送達相片、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通知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按,業經本院核對無訛,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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