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DM-113-聲-2324-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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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偉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偉峻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各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偉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1至7、10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8月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且經查本院確為前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審酌受刑人經詢表明對本案並無欲陳述之意見(本院卷第43頁),附表所示各罪罪質、侵害之法益,整體犯行之可非難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在卷可按,是本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受刑人黃偉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7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8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8月27日起至111年8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275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108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1年度簡字第31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0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757號 111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1年度簡字第312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5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9) 受刑人黃偉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4罪) 犯罪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6月10日起至111年7月1日 110年10月17日、 111年4月12日起至111年4月14日、 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6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31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242號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13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13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242號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13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1313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13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9) 受刑人黃偉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9月15日 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9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20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0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7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9) 受刑人黃偉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53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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