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聲-233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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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衍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衍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衍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衍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其各次犯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罪、犯罪時空密接、所犯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成效應,以及該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而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恤刑之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3/01/11 臺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8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248號 113/04/16 同左 113/05/1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4431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09/12 臺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799號 113/03/20 同左 113/04/24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49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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