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聲-2336-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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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陳證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指 揮執行(113年罰執字第79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然其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倘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製作指揮書),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即受刑人陳證元(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 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9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20,000元確定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罰執字第79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上情堪以認定。 (二)然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本件檢察官就本案判決尚未為 任何執行指揮,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殊無於檢察官尚未指揮執行之前,即據以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