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M-113-聲-2346-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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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偉名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葉健宏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偉名因受刑人即被告葉健宏犯 偽造文書等案件,前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為憑。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5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向被告之戶籍地及具保人之戶籍地、居所地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又被告迄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綜上,可認被告應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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