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聲-2352-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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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清木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彥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清木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彥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為憑。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向被告之戶籍地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現亦無法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拘提報告書、本院詢問單等在卷可參。又被告迄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憑。綜上,可認被告應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