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M-113-聲-2364-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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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怡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怡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怡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 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於受刑人預先以書面陳述意見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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