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M-113-聲-2380-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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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展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578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9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展丞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罪(共二罪)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共2罪),經 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等,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以及受刑人關於本件詢問回覆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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