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聲-2381-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麗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麗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 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有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各罪,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4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雖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違犯,有前揭判決在卷可稽,核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受刑人復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憑(附執行卷),核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4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前引判決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指明。 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及罰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 長期、最多額,受刑人所犯為相類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受刑人歐麗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11/04 110/11/11~110/11/15 110/10/18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28號等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28號等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判決日期 112/06/14 112/06/14 112/06/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26 112/07/26 112/07/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4萬元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28號(113年執緝字第139號))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10/26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46號 判決日期 113/08/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