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聲-239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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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展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展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展維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展維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編號所示刑責,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0/16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編號1至6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05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3 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13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4 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13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05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6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09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3023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982號 113/02/06 同左 113/03/2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2730號 7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09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5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760號 113/05/27 同左 113/07/0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5817號 編號7跟8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8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11/09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35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760號 113/05/27 同左 113/07/02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5817號 9 傷害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2/01/23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778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045號 112/09/18 同左 113/08/27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第9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