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M-113-聲-240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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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明異議人 黄勝文 即 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 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22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聲請異議意旨略謂:請准其應執行之刑許可易科罰金或易服 勞役等情,查聲明異議人現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執行中,該刑事裁定主文載明「黃勝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225號執行卷宗,檢察官並無不准其易科罰金,聲明異議人自可向檢察官提出現金聲請易科罰金,本件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並無指揮不當之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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