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M-113-聲-2410-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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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明異議人 黃偉銘 即 受刑 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0年執更子字第5 03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若聲明異議權人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即與上揭規定不合,而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偉銘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先經 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重利罪(49次)與共同犯強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因共同剝奪行動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執更子字第503號之1執行(註銷該署110年執更子字第50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執行期滿日為民國113年6月1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指揮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110年執更子字第503號卷核閱無誤。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認檢察官未將其執行觀察勒戒之34日(110年5月6日至110年6月8日)折抵有所不當,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換言之,受刑人對檢察官關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之執行指揮(折抵刑期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自應向諭知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提起,本院並非諭知該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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