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M-113-聲-2426-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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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忠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他字第2081號、執聲字第189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姚忠榮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忠榮因犯詐欺等(聲請書誤載為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所示已執畢之刑度之扣抵,由執行檢察官依法進行執行指揮,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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