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自-16-20241017-2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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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王銀河 被 告 王詮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王銀河對被告王詮憲提起自訴,惟並未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自訴程式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於自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然自訴人迄今均未補正,則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