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DM-113-訴緝-35-20241017-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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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瑋 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瑋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宗瑋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先前多次傳、拘無著,經通緝始歸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10月12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3年執午字第734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3年10月16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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