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M-113-訴緝-48-2024120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延 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IEN QUE(阮進桂)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其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2月2日審理時訊問被 告,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為逃逸之外籍移工,非法滯留在台期間,居無定所,於審理期間,傳拘無著,最終經通緝而緝獲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參以所犯殺人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通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羈押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代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