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3-訴緝-48-20250204-3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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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IEN QUE(阮進桂)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IEN QUE(阮進桂)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其為逾期居留之外籍移工,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7日予以羈押,嗣於同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並 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前經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業已審結,認被告觸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在案,為保全後續審判、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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