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M-113-訴緝-53-20250314-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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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漢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漢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漢軒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 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柯漢軒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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