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06-25

案號

TNDM-113-訴-246-202406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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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林明峰、黃本源對被告陳冠霖提起告訴,檢察 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75頁),依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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