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M-113-訴-262-202503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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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廷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應更正為「2382號 」;事實欄第2行之時間應更正為「111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及事實欄 內關於上揭時間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