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M-113-訴-312-20241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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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偉 選任辯護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2號),提起上訴,經 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 113年10月14日(屆滿日為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翌日)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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